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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婚丧喜庆敛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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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何传明) 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发出《关于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利用婚丧喜庆之机敛财。 《规定》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由本人主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直系亲属的结婚、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升学等喜庆事宜和本人主办或参与操办的直系亲属的丧事。 《规定》要求,实行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制度。凡是领导干部主办或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宴请人数在50人(或5桌)以内的,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备案;宴请人数在50人(或5桌)以上150人(或15桌)以内的,向市纪检监察机关申报备案;超过150人(15桌)的,要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宴请本单位的上级、同级和下属干部职工,以及职权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将公款、公车以及其它公物出借给他人用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更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为自己和亲属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规定》要求,对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不按规定申报或虚报和不按申报的规模办理,擅自扩大宴请范围的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进行对其批评教育或谈话诫勉。对利用职务之便,动用公款公物,搞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规定》强调,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学习并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规定,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自元月6日公布起实施。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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