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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轮车:法律法规怎么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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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6日出台的《钦州市城区三轮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摘录): 第四条 营运三轮车的经营权,是市政府特许安置困难下岗工人、城区无业居民和下肢残疾人就业的经营权。严禁经营将经营者随意出租、转让、继承。 第五条 城区三轮车是城市交通的一部分。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坚持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出租车,逐步淘汰三轮车的方针。城区营运三轮车实行阶段的总量控制,运力结构由市政府根据城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市民的生活水平确定。 第六条 满60周岁的经营者,经市营运三轮车领导小组审查,应退出三轮车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由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配偶或子女申请,另行办理营运手续。批准后1个月内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按照特许经营权的性质,营运三轮车从业人员与驾驶员必须是同一人,营运中经检查不是同一人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在营运证上作违章记录,累计达3次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营运三轮车必须服从交通管制,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道上下客。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四条 营运三轮车运行时必须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驾驶员上岗资格证。 2000年11月6日出台的《钦州市城区三轮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摘录): 第五条 营运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钦州城区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失业无业公民。其中,从事营运的残疾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人,经市第一或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神,上肢正常。 (一)荣誉伤残复退军人,且下岗或待业者; (二)双职工下岗均超过半年以上,且家有赡养无收入的直系亲属者; (三)1995年底前取得合法营运三轮车经营资格,现仍然从事经营三轮车运输并且重新审核认证者。 曾持有三轮车营运资格,但现车已转让易主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经营三轮车运输。 第七条 营运三轮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运三轮车发动机排气量限定在90~125cc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具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国家制定厂家生产的专用机动车,发动机排气量必需是50cc以下(含50cc),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 (二)营运三轮车车篷要统一制作,并标明企业或个体名称、编号、投诉电话,按规定悬挂车辆通行牌、营运标志牌。 (三)营运三轮车必需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车人员责任保险。 第九条 (二)……2、经批准的营运三轮车从业人员与驾驶员必须是同一人;严禁出租或变卖营运证照;车辆转让后,营运证照作废。 5、营运车辆在运行时必须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驾驶员上岗资格证。 9、营运三轮车必须服从交通管制不得阻碍交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000]42号《关于钦州城区三轮车整治的会议纪要》(摘录): 一、关于钦城区户口的界定问题。凡户籍属钦城区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均视为钦城区户口。 二、1995年底已取得经营资格现继续经营者,对照《钦州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无城区户口的,可放宽到2001年2月15日前办妥城区户口后换发牌证继续经营;非残疾人经营者年龄条件超过50岁,但未达到55岁的,可放宽让其继续经营;若超龄且条件差,不能继续营运的,允许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配偶或子女、媳妇继续经营。 三、残疾人申请三轮车运输的年龄限制在满50岁以下,将满50周岁但符合《办法》条件的,在发营运证时,只能发放到满50周岁止,超过51周岁后不准再继续经营。 四、对残疾人考取驾驶证,公安部门在考试时可允许其用自用的残疾专用车参加考试,但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1999年10月6日出台的《钦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营运三轮车清理整顿的通告》规定(摘录): 二、营运三轮车必须走联合发展,规模经营的道路,经重新登记的车辆必须自由选择挂靠钦南区第三运输公司和钦州市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也可以自主选择挂靠具有营运资格的其他公司,与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免收风险押金和牌证费。 三、为了扩大就业,增加三轮车的经营效益,准许每辆三轮车户主选一名符合市政府安置下岗工人条件的直系亲属(夫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女婿、媳妇)共同经营,在营运证上加贴两人照片。 四、从12月1日起,营运三轮车必须持新的“三轮车营运标志牌”、“营运证”上街营运。如无以上牌证,运管部门将按《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1995年9月7日出台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三轮车运输管理的通告》规定(摘录): 一、凡在城区内经营三轮车运输的业主,必须遵守政府和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制订的有关法规、规章及本通告。 二、城区内三轮车实行总量控制。原已取得三证(营运证、行驶证、营业执照)和已取得两证(营运证、营业执照)的570辆机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的业主可继续保留营运资格。但经批准营运车辆的业主与从业者必须是同一人。车辆易主,营运证、营业执照作废,新车主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严禁出租或变卖营运执照。今后公安车管、交通运管、工商部门不得再办理城区内新的三轮车入户、营运、营业手续。 三、凡没有号牌、行驶证、城区通行证的机动三轮车以及擅自拼装的人力三轮车,一律不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自用人力轮车在上午7时前及下午6时30分后可以行驶)。排气低于90CC(不含90CC)和三证(行驶证、营运证、营业执照)不全的机动三轮车、两证不全(营运证、营业执照)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区营运。为保障残疾人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允许残疾人专用车参加营业性运输。 四、原已取得经营资格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三证齐全、人力三轮车两证齐全)的业主,将现使用的人力车或排气量90CC以下(不含90CC)的机动车更新为90CC以上的机动后三轮车时,经运管、交警、工商部门审定同意,办理车辆更新入户等有关证照手续后可继续经营。原旧车辆报废并由市金属回收公司收购。 五、营运三轮车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更换新的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的车篷布。 六、三轮车候客时,必须到规定的候客点停放,非候客点只准落客,不得上客,更不得在非候客点停放候客,阻碍交通。□(记者 梁钦强 整理) 来源:钦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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